首页    信息公开    通知文件    关于做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通知

甘食药监发〔2017〕131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委,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为防控化妆品安全风险, 保障消费者化妆品使用安全,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0日联合印发《甘肃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试点方案》(甘食药监发〔2015〕327号),开启了我省化妆品不良反应试点监测工作,试点期间,各哨点医院精心组织、积极参与化妆品不良反应试点监测工作,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为进一步做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监测工作情况通报

      试点期间全省共收到哨点医院上报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病例报告154例,其中涉及激素依赖性皮炎16例、严重病例报告6例。10家哨点医院均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上报,其中酒泉市人民医院共上报化妆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43例,报告数量位居第一位。但也存在报告不均衡、报告数量偏低、 基本要素填写不完整等不容忽视的问题,报告质量有待提高。各哨点医院报告情况见下表:

序号

哨点医院名称

报告数(例)

1

酒泉市人民医院

43

2

庆阳市人民医院

30

3

甘肃省中医院

22

4

武威市人民医院

20

5

天水市中医院

15

6

定西市人民医院

11

7

张掖市人民医院

4

8

兰州大学第二医院

3

9

陇南市人民医院

3

10

平凉市人民医院

3

合计

154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医疗机构优势学科资源,按照哨点医院认定程序,确定第二批省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医院15家(见附件)。

      (二)“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已于2017年1月1日开始运行,哨点医院需通过“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注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基层用户,在线填报化妆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各级监测机构不再接收纸质报告。各哨点医院承担本院就诊患者化妆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的收集、上报,凡批准上市销售使用的化妆品所引起的不良反应,均应上报。

      (三)哨点医院要加强相关医护人员的培训,做到应报尽报,杜绝“月度零报告”情况的发生,保证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基本要素齐全,具备统计和分析的条件。

      (四)各市(州)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辖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医院。鼓励非哨点医疗机构上报化妆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

      三、工作职责与要求

      (一)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分析、评价、反馈,承担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宣传培训,并对省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医院进行动态管理,对连续3个月以上没有参与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省级哨点医院,报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取消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省级哨点医院资格。

      (二)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委要高度重视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督促哨点医院按时完成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任务,对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促市州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时审核、评价化妆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

      (三)省级哨点医院要充分认识到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化妆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质量,切实承担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排头兵作用,提升我省化妆品风险预警能力。

附件:第二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医院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4月6日

附件

第二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医院

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

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

临夏州人民医院

酒钢医院

甘州区人民医院

天水皮肤病专科医院

甘南州人民医院

酒泉市中医院

酒泉皮肤病医院

金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定西市中医院

陇西县第一人民医院

凉州区第三人民医院

武威市凉州医院

创建时间:2017-05-03 21:10